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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常识知多少..

转载自wikipedia.com
廉政公署[1](簡稱廉署;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是香港轄下的獨立執法部門,專責打擊貪污。廉政公署成立於1974年2月15日(廉署成立前,貪污案件由香港警務處反貪污部處理),香港主權移交前稱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現任廉政專員為湯顯明
背景
1960年代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經濟發展迅速。面對這些轉變,香港政府既要專注維持社會秩序,同時亦積極為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但是,社會的資源卻因為人口不斷膨脹而未能趕及實際需求,從而助長貪污的歪風。為了維持生計及儘早獲取公共服務,市民均被迫以賄賂作為途徑,並成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市民飽受貪污的禍害,由初時的敢怒而不敢言,發展到對貪風猖獗已達忍無可忍的地步。
香港警隊早年(1952年)曾經有一個反貪污小組,鑑於警隊貪污嚴重,如果對某人作出調查,有機會連調查員自己也被揪出來,因此它的效力實際上只是很小。而事實上,不少警員亦因為各種原因而被逼對貪污妥協,加入行賄受賄的行列。
葛柏案[2]為廉政公署成立的導火線。1973年,總警司葛柏被發現擁有的財富多達430多萬港元,懷疑是從貪污得來。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內解釋其財富來源,否則就會拘捕他。然而在這段期間,葛柏竟輕易逃離香港到英國,使積聚已久的民怨爆發,並且發起「反貪污、捉葛柏」的大遊行,要求政府緝捕葛柏歸案。為平息民憤,當時的港督麥理浩爵士委任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葛柏逃脫原因及檢討當時的反貪污工作。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在調查葛柏潛逃事件後表示,政府需要一個獨立的反貪污部門,才能有能力打擊貪污。1973年10月的立法局會議上,政府採納了委員會的建議,於1974年2月成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以替代香港警務處反貪部之工作,廉政公署成立後更即時接手調查葛柏案,全力緝捕這名曾紅極一時的總警司歸案。
廉政公署成立時,民眾本來對廉署沒有太高期望,事關過去政府有關反貪污的行動都以失敗終結。但由於廉政公署直接向港督負責,並獨立於公務員體系,以致很快就在民間建立聲譽及威信。但初期對於警隊的調查,由於牽連甚廣,使警隊內人心惶惶,最終引起警員的不滿,因此爆發警廉衝突。及後宣佈在1977年以前所曾經貪污而未經檢控的政府公務員可獲得特赦,衝突才得以平息。
多年以來,廉政公署致力打擊貪污,使香港成為全球最廉潔的城市之一。廉政公署亦致力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執法機關共同打擊跨境貪污罪案,成績斐然。一些國家的反貪污部門也以ICAC作為英文簡稱,如南韓澳洲毛里裘斯等。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廉政專員更成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之一,需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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