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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7日星期一

马大新青年无知者无畏

针对于日前马大新青年发表文告挑战本会一事,理事会对于新青年所发表之文告里面错误处处表示遗憾,也不禁对马大新青年所抱之“无知者无畏”精神表示惊叹。

同为全国大专联谊会(全联)以及全国华裔学生代表联盟(全盟)之会员,理事会在大专法令上立场一直很坚定,即本会认为大专法令应该被修改,将大学生之参政权归还于学生们,此立场不曾改变过。新青年指本会在大专法令课题上默不作声,却不知理事会之学生代表在当初四名学生被提控时,虽然分属不同阵线却发表文告表态反对大专法令,并周旋希望本会学生代表可以列席审讯。虽然无法如愿,可是事后也获得当事人的致意。新青年未去了解事情却片面妄下定论,此乃错误一。

马大新青年指本会“没有表明立场反对校方上诉至上诉庭,以重新判定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没有违宪,继而重新把4名国大生定罪。”本会质疑新青年到底是否有留意本事件之新闻进展,居然不懂在两个月前大专法令尚未被宣判违宪时,国大委员会已经宣布四名学生无罪释放,何来重新二次审判再将之定罪之说?此乃错误二。其次,本案件中之4名学生已顺利毕业,而大专法令之下学生所被控的罪仅为纪律违规,而非刑事罪,试问又如何追溯并定罪?此乃错误三。

另外,新青年须知:在宪法所赋予的司法制度下,任何案件都拥有两次的上诉权,意即可经过高庭、上诉庭、以及联邦法院的三重审判。本会曾向校方官员反映本会反对大专法令之立场,惟校方表示其将保留上诉权。虽然不同意校方之立场,本会仍尊重宪法底下所赋予各造的上诉权利。试问如果今天4名学生没有上诉的权利,何来今日上诉庭推翻高庭判决宣布大专法令违宪之历史性判决?一切上诉权皆为宪法所赋予之权利,无人可剥夺、反对。此乃错误四。新青年身为学生领袖组织却连犯三项法律常识错误,法盲至此,令人遗憾。

由此看来,意在搞政治秀的实非本会,而是新青年本身。在此,理事会欲劝请马大新青年好好把握执政的机会,在学生福利和国家课题做出实际的贡献。并在发表文告之前先调查清楚,以免发表错误之言论,再度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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